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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吴江建设局涉嫌违规多收取公共维修基金

发表于2009-01-05
 
吴江建设局涉嫌违规多收取公共维修基金
 
 

为什么吴江的公共维修基金收缴办法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和苏州市“苏府〔2008〕67号"最新文件要求的精神执行的,而还是按照老的"吴建房[2004] 126号"的规定执行?

吴建房[2004] 126号文件是一份吴江地区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很老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不配备电梯的住宅、非住宅和别墅按照物价局批复价格x 建筑面积 x 2% ;配备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按照物价局批复价格x 建筑面积 x3% "的缴纳办法有驳于国家和苏州市的最新文件规定的精神(即按照每平方米的建安成本的5%-8% x 建筑面积"的收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要求自08年2月1日起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政令。

苏州市府要求含苏州范围县级市在内必须在08年5月29日执行的苏州“苏府〔2008〕67号"文件明确规定“苏州市区辖范围的古城区区,吴中区,新区,园区,相城区高层、小高层、多层、别墅和商业、非住宅用房等不同形态和用途的房屋不作区分,确定各类房屋建安造价的平均值1500元/平方米”.

市府文件明确规定了:
(一)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75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x 1500x5%计)缴交维修基金。
(二)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12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 x1500x8%计)缴交维修基金。

市府文件还特别指出:"苏州管辖的各县级市(包括吴江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房屋建安造价的平均值,交存比例在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内掌握"。也就是说吴江也必须按照建安成本x5-8%的方式进行收缴.只是建安成本可由吴江政府部门"合理确定各类房屋建安造价的平均值".

由此,吴江建设局到今天为止还在采取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办法和计算方式涉嫌严重违规,并以此收取方法在不同程度上多收公共维修基金严重损害了广大购房者利益。
 
注:以上列出的文件在网上都能搜索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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